人社部: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宋献律师 劳动工伤评论5阅读模式

人社部: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劳动关系司答网民咨询关于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期满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10-16回复时间:2024-10-23

 

李*生: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48条第2款,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似乎只用顺延至“产假结束”。而《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只规定“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又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有人理解为“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的,顺延至孕期结束之日;女职工产假期间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产假结束之日;女职工哺乳期合同期满的,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否可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工在孕期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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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11月22日 1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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