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挂靠行为责任承担及裁判规则27条(2024版)

宋献律师 未分类评论14阅读模式

1、挂靠关系中的名义施工人应当在现场派驻管理人员;转包关系中的转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管理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案例文号】:(2017)最高法民申4349号

2、非法转包与挂靠的区别在于非法转包的转承包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而挂靠是隐秘的内部行为,挂靠人对外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施工活动。

【案例文号】:(2020)浙05民申12号

3、挂靠有资质企业的施工协议无效情形下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桂林高星置业有限公司、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Ⅰ、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产生的纠纷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

Ⅱ、发包人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承包协议书》是实际施工人挂靠承包人签订,也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合同系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情形下签订的合同。结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工程经济承包合同书》系在涉案《承包协议书》之后签订的事实,确认《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4881号

4、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广州市第四装修有限公司诉王怀云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工程经鉴定意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就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7)黔民终881号

5、在转包的情况下,与发包人实际进行合同谈判的主体以及签约主体相同,都是转发包人,而非转承包人;在挂靠的情形下,由于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在挂靠人实际承接到工程(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之前,挂靠行为即已存在。

【案例文号】:(2019)苏12民终1892号

6、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的,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裁判要旨】:

挂靠属于借名行为之一种,其与转包不同之处在于:挂靠关系中必定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转包关系中通常存在资质出借的事实;挂靠人从招投标开始到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结算,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但转包人是在付出各项成本取得工程项目后转交他人施工。挂靠人不能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之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被挂靠人仅为名义上的合同相对方,应认定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达成合意,直接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案例文号】:(2015)杨民终字第02139号

7、工程施工中如何区分挂靠关系和转包关系——重庆瑞昌房地产有限公司、白德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区分转包和挂靠主要应从实际施工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其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般而言,应当根据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来源、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进行磋商等因素,审查认定属于挂靠还是转包。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729号

8、即墨某园林公司诉即墨某装饰公司、即墨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出借资质收取管理费存在法律风险。

【裁判要旨】:

借用资质,即“挂靠”,在建筑施工领域较为常见,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挂靠”法律关系,对资质出借方具有重大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法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但实践中屡见企业为收取管理费,随意出借企业资质,允许其他企业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这其中,对出借资质的企业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挂靠企业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需要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如果施工过程中以出借资质方的名义对外从事法律行为,例如购买工程材料、设备,租赁工程机械,雇佣施工人员,相关法律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对出借资质方的表见代理,产生的债务需要出借资质方偿还。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借用资质人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出借资质人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甚至需要拆除的情况下,出借资质人将承担巨额的赔偿义务。

本案警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他人“挂靠”借用本单位资质承包工程,即属违反建筑法的行为,相对收取的管理费,与可能承担的巨大法律风险也严重不成比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禁止资质出借行为。

9、负责施工的项目技术、财务人员无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挂靠施工,施工合同无效——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案涉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均没有与一建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部分管理人员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工资也是由项目部发放。虽然一建建设公司申请再审称,贵州分公司与技术、财务人员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一建建设公司未出示相关的书面劳动合同,即使能够出示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出示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记录,因此原判决认定上述人员与一建建设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由于负责工程施工的技术、财务及管理人员均不是一建建设公司的员工,一建建设公司对案涉工程未尽到质量监管、财务管理、人员管理的职责,故原判决认定系挂靠施工,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案例文号】:(2018)最高法民审209号

10、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施行)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此,借用资质所签合同无效系针对“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并未涉及合同相对人的签约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的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作为行为人借用他人资质与相对人的签约行为,只有双方具有共同的虚假意思表示,所签协议才属无效,即相对人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借用他人资质与己签约。

就此而言,实际施工人与被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就借用资质施工事宜签订的挂靠或类似性质的协议,即所谓的对内法律关系,依法应属无效;而实际施工人借用被挂靠人资质与发包人就建设工程施工事宜签订的协议,即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无效,则需要根据发包人对于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包工程事宜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进行审查判断;若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则所签协议无效,反之则协议有效。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终1287号

11、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许昌信诺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本案中,信诺公司与林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加盖了林九公司的公章,且该合同亦未将牛长贵列为当事人,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只能证明林九公司与牛长贵之间的借用资质或者转包关系,信诺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时有理由相信承包人为林九公司,是善意的。因此,本案应优先保护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信诺公司主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245号

12、实际施工人挂靠多个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他案判决,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挂靠情形——江苏宝露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露公司主张有相关判决书可以证明唐荣基在全国各地挂靠多个施工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但他案判决不能直接证明本案存在唐荣基挂靠建业公司的情形。建业公司出具给东海县人民政府的传真仅为复印件,且该复印件也只能说明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违规报送欠薪数据,唐荣基当时作为建业公司的员工,建业公司承认该项事实并不违背常理。同理,李爱民给东海县人民法院的说明也仅为复印件,上述新证据均不能反映出建业公司承认唐荣基存在借用资质挂靠施工的情形,不能证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231号

13、河南宏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灿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挂靠人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且直接与发包人对接、结算的,可认定为挂靠,被挂靠人与合同相对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538号

14、发包人向被挂靠人主张逾期竣工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湖南省永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因工程质量产生的损失赔偿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若发包人主张的是逾期竣工赔偿金的,被挂靠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赣民终323号

15、挂靠行为的实质在于借用他人资质,应该结合合同的签订情况、项目经营情况、财务支配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重庆市仁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首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承包人,作为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承包人为其出具《法人授权书》,由该委托代理人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对工程的建设相关事宜、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该委托代理人作为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与承包人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对此承包人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

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该委托代理人代表承包人出面协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结算相关资料的移交也由其签收,可以证明其负责管理涉案工程;承包人主张其公司高管人员也参与项目管理,与前述委托代理人负责管理并不矛盾。

最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履约保证金,是该委托代理人个人以承包人名义交纳,之后该委托代理人向发包人申请将该保证金退还到其个人账户,经过法院调解,发包人同意退还保证金至其个人账户。若该委托代理人只是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却自筹资金垫付保证金,明显有悖常理。发包人的工程款均是支付到该委托代理人个人账户,虽然承包人主张其中一部分是支付材料商的款项、工人班组的工资以及代扣代缴的部分,但该部分款项均是挂在该委托代理人账上,该收款行为能够直接证明其对财务享有支配权。

综上,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该委托代理人以承包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并且自筹资金垫付保证金、参与工程经营管理、最终收取工程款,其是实体义务的履行者和权利的最终享有者,符合挂靠关系的实质要件。二审判决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条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均无不当。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2340号

16、借用资质施工的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不影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

【裁判要旨】:

Ⅰ、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涉案工程在合同签订时属于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确有不妥。但根据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6月1日后本案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的确定趋于更加严谨、科学、合理。一般而言,考察工程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是否进行了招标,目的之一在于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但实际上,本案工程是否属于招标范围已经不影响对涉案系列合同效力的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承包人资质从事涉案项目建设,因此,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无效合同。二审判决对于涉案工程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认定,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

Ⅱ、本案所涉工程实际上经过形式上的招标,招标文件明确本工程投标报价、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的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同时双方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和《建设工程施工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在实际履行的协议中对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意思为:按照清单综合单价、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价款未予结算,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按照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实际工程量做出工程价款的鉴定结论。因此,确定本案工程价款的依据系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既非双方的投标报价,也非双方的备案合同价。换言之,本案工程款的确定并不是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9条和第10条的结果,考察何为中标合同价、投标报价是否不可变动均没有实际意义,亦不影响对本案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本案的结果。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75号

17、在工程建设中,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因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应按照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坚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从力筑公司起诉情况看,力筑公司与邵坚之间不属于内部承包或者非法转包、分包关系,而应当属于挂靠关系。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18、无论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承包人系被他人借用资质的事实,借用承包人资质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均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相应权利——河南申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亚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马某臣以亚星公司的名义从申颐公司处承包工程,如果申颐公司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知道马某臣挂靠亚星公司承揽案涉工程的事实,则马某臣为案涉工程的真实承包人,有权请求申颐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申颐公司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马某臣挂靠亚星公司承揽案涉工程的事实,则系亚星公司从申颐公司承包到案涉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马某臣。这种情况下,马某臣亦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申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无论申颐公司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马某臣挂靠亚星公司承揽案涉工程的事实,马某臣均有权向其主张权利,马某臣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4500号

19、张某与协胜公司、恒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

【裁判要旨】:

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20、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是发包人解除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事由,发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邓秋耿、河源市政府代建项目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要旨】: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涉案工程虽是河源代建局与光中盛公司签订,但实质是邓秋耿、和茂公司借用光中盛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实际投标人为邓秋耿、和茂公司,光中盛公司与河源代建局形成发承包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此河源代建局与光中盛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光中盛公司将中标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方式转给无施工资质的和茂公司,双方签订的《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应为无效。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731号

21、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涉案两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如前所述,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两份《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赵泽华与晋中银行签订,即使认定赵泽华与瑞和公司山西分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在处理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时,还应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协议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合同相对人是否善意、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来作出认定。如果相对人不知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双方所签订协议直接约束善意相对人和被挂靠人,该协议并不属于无效协议。如果相对人在签订协议知道挂靠事实,即相对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通谋作出虚假意思表示,则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861号

22、苗某、河南鸿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雇佣的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挂靠人多次付款的,视为追认,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为合同相对方。

【案例文号】:(2021)豫03民终117号

23、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并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虽然施工企业参与了工程的施工管理,但仍属于借用资质法律关系——安丘市华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是指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或挂靠施工人;如果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本案中,某与华安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挂靠协议或借用资质协议,且华安公司主张其三分公司参与了施工管理,但未否认某对案涉工程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因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即使存在华安公司主张的几方以合伙、合作等方式进行施工的情形,也属于华安公司变相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员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施工的情形,此种情形仍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法分包的挂靠关系。

【案例文号】:(2019)最高法民申126号

24、工程验收后因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出借资质允许他人挂靠的被挂靠人应对质量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肇庆怡隆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张金芳、广宁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经验收后又因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人由于允许实际施工人借用其资质,应对工程质量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8)粤12民终731号

25、发包人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系借用总承包人名义施工,并不影响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实际施工人请求总承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四川省同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某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同创公司与发包人仙女山公司签订了《总承包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同创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工程;同创公司又与江某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将《总承包合作协议书》所涉工程转包给江某华承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同创公司应当分别在《总承包合作协议书》《内部承包合同》框架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由此,同创公司分别与仙女山公司及江某华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基于存在上述书面合同的事实,同创公司再审申请认为江某华与仙女山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外,仙女山公司是否明知江某华系借用同创公司的名义施工,并不影响同创公司与江某华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构成江某华请求同创公司作为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的法律障碍。故最高院对同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1004号

26、被挂靠人破产情形下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认定

【裁判要旨】:

为了破产债权的公平受偿,可以赋予破产情形下的被挂靠人预先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范围应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金额为限。

【案例文号】:(2020)浙0326民初4625号,(2020)浙03民终5964号

27、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张某诉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是明知的或故意追求的,则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都应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请求欠付工程款基础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返还范围包括欠付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应从在建工程或已完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时计算。

  • 律师法律咨询
  • 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宋律师咨询!
  • weinxin
  • 微信公众号
  • 关注即可获得海量实用资源!
  • weinxin
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4年8月18日 10:11:57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gdlvs.com/62361.html
评论  0  访客  0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填写信息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