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宋献律师 律师实务评论104阅读模式

对一审裁判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因其缺乏再审利益,人民法院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现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现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对郭某的再审申请,本院理应不予审查。但为查清事实,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审查了郭某提交的证据材料。审查后发现,郭某所提交的其称与出纳王某梅谈话录音、司机王某波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分别为2018年2月2日及2018年3月18日,不是在过去诉讼过程中没有发现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新的证据”。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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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献律师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4月28日 1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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