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院:财产保全申请网络查控应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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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22143号代表建议的复函

穗中法函(2022)41号

尊敬的庄伟燕、陈卫群、陈茵明、雷建威、邱波、张云慨、刘映红、梁丽珍代表:

感谢各位代表一直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与监督。各位代表在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推动广州两级法院全面开通诉讼保全财产网络查控通道、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建议》(第20222143号),市人大交由我院主办。收到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就建议所提问题作了深入研究,现将有关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开通诉讼保全财产网络查控通道的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首次明确,诉讼财产保全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申请保全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落实该规定,广州中院于2021年8月4日制定出台了相关指引,在《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框架下,进一步细化操作路径,明确了在诉讼中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条件、审查主体、实施主体。根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要求,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诉讼财产保全中的运用,设置了明确的条件,即当事人提供了达到证明标准且能够指向特定财产的具体财产线索。因此,诉讼财产保全中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是有条件的限制性使用。如果在申请保全人未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情况下全面查控被保全人的财产,则突破了《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财产保全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保全人负有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财产线索的义务。人民法院要在申请人提供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的基础上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如确因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信息,也要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财产线索加以核实之后采取保全措施,而非直接帮助申请人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标的应是明确的、具体的、存在的,即使申请保全人无法准确获取保全财产的全面准确信息,但最低标准要提供证明财产真实存在的证据,而非推断的、模糊的财产线索。具体到个案中,法官要充分考虑申请保全人胜诉可能性、利用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财产隐私造成侵害的可能性及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把握。

二、关于规范申请人适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行为的建议

根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因为诉讼结果尚不确定时,如允许申请保全人无条件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保全人财产,实质上容易导致查控系统滥用,无法做到平等保护双方利益,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故广州中院出台的指引坚持依法适用、善意文明、审慎谦抑、公平适当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找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防止恶意利用或者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保全人合法利益。

再次感谢各位代表长期以来对广州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

专此函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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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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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8月24日 09: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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