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指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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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合规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发布,切实维护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制定本合规指引。本合规指引为行业指导性意见,不具有强制性,请参照执行。随着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合规指引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的要求,规范教育培训广告活动,深化教育培训行业治理,回归教育本质,有效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适用范围

本广告合规指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各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教育培训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教育涵盖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科教育、非学科教育、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

三、合规提示

1.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教育培训广告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的重要指示为指导,强化广告导向意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突出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2.各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生为本,尊重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成效显著,人民群众对教育满意度明显提升。

3.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双减”要求统一审核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在审核登记工作未完成前,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4.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教育培训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5.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如民办学校需具备《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培训。

6.教育培训广告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如“傢俬行”“薬房”;不得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如“默默无蚊”“百衣百顺”;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7.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8.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如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加考数学外”等政策变化用语。

9.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如“买一送一”没有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构成违法。

10.教育培训广告使用“升学率”“通过率”等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1.健全广告合规管理制度,及时清理撤除不合规广告。全市各新闻机构、新媒体、公共场所管理者、网络平台、广告经营发布单位、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广告合规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完善审核流程,严格审核标准,避免广告风险。对已发布的教育培训广告进行全面清理,及时发现撤除不合规教育培训广告。

12.慎用广告代言人,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广告主在选用代言人时,要做好背景调查和风险防控,要把政治素养、道德品行、艺术水准、社会评价作为选用广告代言人标准,立足正确政治立场,捍卫法律底线。

13.教育培训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14.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应当与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招生简章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招生办法、招生人数、住宿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设培训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及其家长。

15.民办学校在广告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在学校牌匾、成绩单、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相关证明、招生广告和简章上使用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简称。

16.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减”工作目标,加强广告搜索巡查,采取有效措施拦截、屏蔽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和涉嫌违法教育培训广告,尤其注意防止以节(栏)目、“软文”等方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四、负面清单

1.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借重大国事和政治活动等名义从事商业营销宣传,恪守十个严禁。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严禁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地域歧视、职业歧视等内容;严禁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内容;严禁含有淫秽、暴力、赌博、迷信等内容;严禁含有通过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制造噱头、吸引眼球,挑战公序良俗、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严禁含有各类色情、“软色情”内容;严禁含有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严禁借党史学习教育之名进行商业炒作;严禁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落实有关政策文件要求,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不刊登、不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学科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广告。

3.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教育培训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4.不得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如使用“别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不学就会落后”等用语。

5.校外培训广告禁止宣传境外教育课程和境外外籍教师。

6.不得发布学前教育阶段的线上(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广告和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如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进行宣传。

7.禁止在广告中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宣传。如“原价xx,立即购买享超值折扣”“1元课”“1折享”等。

8.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软文等形式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9.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在广告中宣传使用境外教材。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广告中不得宣传规避监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成绩证明等。

10.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如“包过”“不过退款”初级会计考试 课程优势:签约保过;开课设置:VIP签约保过班”。

11.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如“某老师为中考命题组成员”。

1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2020秋季期末考试光荣榜……刘*钰,**学校,九年级,数学,数学单科班级第一。”“中考之星访谈录.理化历史双满分,学长的这个方法你不试试?》”

13.教育培训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极品”和“第一品牌”等用语。使用“独家”“独创”“全国领先”“遥遥领先”“领导品牌”等用语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无法量化、难以自证的用语,应当谨慎使用,否则,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风险。如某教育机构发布“是中国领先的教育招生网站”广告,被市场监管部门按发布虚假广告行政处罚。如某二手车网站使用"创办一年,成交量就遥遥领先",被市场监管部门按发布虚假广告重罚1250万元。

14.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在广告中虚构教师资质、夸大培训效果、夸大机构实力、编造用户评价等。如“英语专业八级,高级教师资格证”“十年以上教学经验,累积输送到四大名校的学员500余人,考取四大名校的比例均在90%以上”“参与编写中学教材《小升初实战语法》、《中考实战语法》、《小升初冲刺教材》”。

15.除经批准设立的大学、学院以及由其设立的内部机构或由其发起并依法登记的组织机构外,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机构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大学”“学院”字样。

16.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17.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教育培训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

18.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广告。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广告活动。

19.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编造“最新通知。”“最后一次机会”“xx考试即将取消”等。

20.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的广告。

2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22.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23.民办学校不得发布含有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广告。

24.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发布招生广告。

25.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发布利用宗教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广告。

26.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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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2年4月22日 11: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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