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你不得不了解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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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中,“和睦”是生活的主旋律。可一旦涉及离婚,往往涉及分割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与抚育费。

陈某(女方)和向某(男方)是一对新婚夫妻,育有一子,婚后两人经常因琐事吵架。

2016年10月,陈某诉至黄石市阳新法院,要求与向某离婚2016年11月25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没有和好迹象,陈某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向某离婚。

阳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二人的儿子,一直和向某生活,阳新法院遂判决:

陈某与向某离婚,儿子由向某抚养成人。陈某每年按上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比例,支付抚育费用。

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2030年3月17日止。

2020年3月27日。陈某认为自己经济条件较好,更有利于儿子的成长,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后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儿子仍由向某抚养,陈某应付抚育费以3万元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完毕。

法官提醒: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冲动导致的最终结果很有可能就是家庭破裂,作为父母想让亲生骨肉跟在自己身边无可厚非,但学会克制与沟通,解决好夫妻双方矛盾,共同给予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才是最重要的。

相关法条: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二、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通过哪些因素裁定?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三、孩子的抚育费数额应为多少合适?

根据《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变更抚养权或要求增加付费有哪些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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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7月25日 17: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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