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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民事诉讼起诉受理一表通(2023年终极版)

起诉与受理,是民事诉讼前期进程的重要环节。起诉是开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受理则标志着案件正式进入法院审判程序。关于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同时,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等也有进一步规定。为此,本文以2023年9月新修改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为基本框架,梳理涉及民事诉讼起诉和受理的关联规定,作要点解读,并附典型案例,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 关联规定
起诉和受理 _
第122条【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解读: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司法保护并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没有当事人的起诉,法院不能主动审理民事案件。根据本条规定,起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指请求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必须是属于自己享有的或是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2.有明确的被告。此处的“明确”即根据原告的起诉可将被告特定化。对被告是明确但下落不明或知其下落却无法具体联系的,法院仍应受理。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原告通过法院在诉讼中对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诉讼请求须具体,只有这样,法院才能进行具体审理并判定该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此外,起诉亦应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事实,指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执的事实。理由,包括事实上的理由与法律上的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一点是民事诉讼主管和管辖制度的应有之义。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起诉条件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进行立案,以往法院还需进行审查。值得注意的是,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最高法院于2015年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即对符合民事诉讼法本条的规定,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不予受理情形的,应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登记制”的确立,对强化民众诉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08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211条 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登记立案规定》)(法释〔2015〕8号)

第1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123条【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解读:起诉应以一定形式向法院提出,根据本条规定,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方式,此为主要方式;二是口头方式,此种方式只有在起诉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允许原告口头起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主要指原告本人因文化水平或法律知识等不足导致自行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当然,在起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同时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述困难情形的,也属其中。需注意,针对口头起诉的,法院应记入笔录,笔录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与起诉状具有同等效力。法院既可以将抄录的原告口诉笔录送给被告,也可以将原告口诉的主要内容口头告知被告。此外,原告递交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递交相应份数的起诉状副本,以便在法院决定受理后由法院送达被告。起诉状副本,即与起诉状内容相同的文本,是相对于递交法院的那份诉状而言的,副本可以打印、复印,也可以抄写。

《登记立案规定》(法释〔2015〕8号)

第2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3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124条【起诉状】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解读:起诉状是提起诉讼的根据,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具有重要作用,故需对起诉状内容或者说载明事项进行必要规范。根据本条,起诉状需载明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不同而有差异。需注意,在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中需区分原、被告分别处理。先列明原告事项,再列明被告基本事项。与原告基本事项不同的是,民事诉讼法本条并未要求记明被告“联系方式”,这主要在于提交起诉状的原告并不必然准确掌握被告联系方式,只要能够提供其他足以确定被告身份的信息,满足前面“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即可。二是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如前所言,诉讼请求应明确而非模糊表达,事实部分应实事求是,陈述力求确切,理由部分应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载明证据的来源或者证人姓名住所,便于法院核实或调查。当然,除上述规定外,起诉状还需原告署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日期。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09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210条 原告在起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修改后提起诉讼。

第211条详见前文,此处略

《登记立案规定》(法释〔2015〕8号)

第4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6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7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125条【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解读:作为矛盾纠纷解决重要机制之一的调解制度,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需注意,本条规定的先行调解与诉讼中调解存在差异。诉讼中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先行调解虽与诉讼中调解同属于法院调解,但仍有一定区别。一方面,调解时间不同。先行调解是在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进行的调解,而诉讼中调解则贯穿于法院审判的全过程。另一方面,理论基础不同。先行调解体现了适当的“调审分离”的原则,它是在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分离的基础上将调解程序前置。而诉讼中调解则体现了“调审合一”的原则,诉讼中的调解融于诉讼程序之中。就先行调解的适用范围言,主要针对法院立案前或者立案后不久的纠纷。案件受理之后尚未开庭审理前,法院仍可调解。而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为两个:一是法院认为“适宜调解”。“适宜”的判断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掌握。一般来说,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民间纠纷适宜调解,其他案件如果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也“适宜”调解。二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若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尚未立案的,应依法及时立案;已受理立案的,应依法及时审理判决。

 

案例参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诉安徽省铜陵市飞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鑫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铜陵百江贸易有限公司、黄某某、吴某某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调解、速裁方式在民商事案件二审立案环节的运用》,《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裁判要旨:二审立案后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方式,同时还要注重发挥诉讼费的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理性诚信诉讼,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案号: (2016) 皖01民初330号、(2018) 皖民二终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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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条【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本条明确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受理程序。起诉权,指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而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通常指起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指原告对被告的实体上的要求获得满足的权利,即胜诉权。起诉权是当事人请求诉讼开始的权利,体现的是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有义务受理案件,但是法院不一定能保证原告胜诉。受理是法院基于审判权而实施的职权行为,与原告的起诉构成对应关系。只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启动。一般而言,立案登记制施行后,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的起诉,法院无需审查而必须受理。若存在第127条规定情形的,则不予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若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或者起诉手续不完备,则应当一次性告知起诉人补正起诉状或者进一步完备起诉手续,当事人按要求补正了起诉状或进一步完备起诉手续后,应当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08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126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登记立案规定》(法释〔2015〕8号)

第1条、第2条、第7条详见前文,此处略

第8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9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10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127条【不予受理情形及其处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解读:除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起诉外,本条还规定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形: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这不难理解,因行政案件只能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基于“或裁或审”原则,对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一旦达成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管辖权。除非出现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又没有达成新的仲裁协议的,或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等情况。3.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向法院诉讼并非一切纠纷的解决渠道,不是所有纠纷都应由司法机关处理。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亦不难理解。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这属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体现。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对此项情形,若有新情况或新理由,或在判决或调解六个月之后原告起诉符合条件的,则应予受理。

 

案例参考:《陕西长岭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亚克力洁具有限责任公司、苏某某及陕西长岭节能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2019年度参考案例1号】

裁判要点:裁定驳回起诉是解决当事人诉权问题。人民法院仅在当事人起诉缺乏诉的实质构成要件、违反了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的规定或者一事不再理原则等情形下,不进行实体审理而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立案受理条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应被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的,即便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注: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已修正为第一百二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2022年修正)

第212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213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214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215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第216条 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第217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218条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第219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247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248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249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250条 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摘:《新民事诉讼法条文对照与重点解读》,作者:孙政、王夏,中国法制出版社2023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