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双方欲通过“打点”、“走关系”的方式获得中标的行为无效,原告请求返还财产应予驳回 裁判要旨:在明知其向孙某的委托事项存在不法性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转账30万元,该行为应当定性为不法原因给付,该给付既违背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 03月19日50评论合同无效 社会公共利益 阅读全文